電子商務的一個突出特點是這一領域實際上沒有明確的主管部門,因此,電子商務法不妨吸取民商立法的精粹,將電子商務經營者行為的規范和監督作為立法的重中之重。
10月31日,時隔十個月后,電子商務法(草案)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相比一審稿,二審稿充分聽取和采納了各方面的意見,尤其是在打擊假貨、規范廣告排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作了較大幅度的補充和完善。
經過十幾年的發展,我國的電子商務已成功實現“彎道超車”,交易規模已穩居全球第一,目前商品網上零售額已經占到整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10%以上,對經濟發展貢獻巨大。
但在電子商務高速發展的今天,假冒偽劣橫行、交易秩序混亂、消費者維權難、個人信息保護不力等問題也日益突出,如何通過立法規范電子商務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消費者信息,成為電子商務立法過程中關注的焦點話題。
信用體系建設是重中之重
規范經營者行為是維持良好交易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礎。電子商務的一個突出特點是這一領域實際上沒有明確的主管部門,法律草案里雖然提及了“有關部門”,但執法過程中也往往存在邊界模糊等問題。因此,電子商務法不妨吸取民商立法的精粹,將電子商務經營者行為的規范和監督作為立法的重中之重。
比如,要明確規定經營者必須進行工商登記,特殊情況下不登記的,也要履行相應的備案等手續,確保出現問題時方便追溯追查;電子商務平臺必須履行核驗職責,不盡責的將承擔連帶責任等等。可以說,我們目前完全可以梳理出一些基本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基本行為規范,將其寫入法律之中,有些領域尚難以達成共識的,也要預留出配套立法接口。
從現在的草案稿來看,經營者經營活動及相關行為的規范內容還不夠健全和科學,有待進一步完善。只有通過嚴格的行為規范封堵住經營者實施欺詐和逃避責任的通道,消費者權益才能得到保障。
其次,還要把信用體系建設列為重中之重。電子商務交易具有一定的虛擬性特點。在這一虛擬世界里,人們往往無法確知對方的真實身份,甚至無法預期交易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因此,誠信是電子商務的靈魂,沒有信用的支持,電子商務就不可能健康發展,甚至有可能逐漸由盛轉衰。培育和構建完善的信用體系是我們國家電子商務長足發展的關鍵之一,是電子商務發展必不可少的一個條件。
但是,我們整個國家的信用體系尚不完善,在實體經濟中,信用的短缺影響已非常嚴重,在電子商務領域,信用體系如果不完善,可能會引發災難性后果。因此,電子商務法需要在這方面作出系統、明確、具體的規范。立法未必考慮設專門部門統籌電子信用評價,但一定不能僅作原則性規定。
協調好電子商務法與現行法律之間關系
此外,暢通維權渠道也應當是立法重點。實踐中,消費者投訴難、舉報難、獲取證據難等問題比較突出,有時讓消費者維權“寸步難行”。多數時候,電子證據基本上掌握在經營者手中,而且可隨時刪除、修改,讓消費者在訴訟中難以拿出證據支持自己的訴求。立法者需要進一步回應這一問題,特別是明確相關證據收集、保存和審查規則,增強消費者維權能力。
還需指出的是,我國現行的許多法律,比如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也都涉及電子商務領域消費者權益,電子商務立法如何體現自己的特色,解決這一領域的特殊問題,也是值得立法者關注的。只有科學協調好電子商務法與現行法律之間的關系,才能實現對消費者權益“線上”、“線下”保護的有機結合,促進和規范電子商務活動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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