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東商城在“京東襯衫節”促銷網頁中未經授權擅用林志穎形象進行商業宣傳,近日,林志穎將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公司)訴至北京朝陽法院(以下簡稱朝陽法院),要求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共計65.5萬元。
林志穎訴稱,2014年3月其獲知,京東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京東商城的“京東襯衫節”商品宣傳促銷網頁中,擅自使用了其本人的大幅照片,用于宣傳介紹京東商城網站關于“為您千挑萬選京東襯衫節 全場免運費”男式襯衫的銷售相關頁面。該頁面同時附有京東公司的企業字號、咨詢電話、聯系地址等聯系方式,具有明顯的商業廣告屬性,涉嫌侵犯其肖像權。
林志穎稱,自1992年出道后,其憑借先天的特質以及后天的努力在演繹領域迅速走紅,尊享“亞洲小旋風”的美譽,后發表多張唱片并出演多部影視劇作品,亦是臺灣第一位授薪職業賽車手和一位成功的企業家,活躍于各個領域。
2013年林志穎攜兒子Kimi在湖南衛視[微博]親子節目《爸爸去哪兒》有出色表現,令其人氣再度高漲。鑒于其在演藝領域的知名度,其應邀擔任了“羅蒙西裝”、“伊利牛奶”等諸多知名品牌的代言人。林志穎稱其作為公眾人物,一直將審慎維護個人形象作為工作重點之一,并在代言合作方面保持極為審慎的態度。林志穎認為其肖像已經具有了相當的商業價值,京東公司未經其允許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業性宣傳的行為已構成對其肖像權的嚴重侵犯,應承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京東公司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65萬,公證、差旅費用等5000元。
據悉,朝陽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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