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預售模式運行得好就是一種雙贏的模式,這種模式可以讓消費者從容購物,也可以讓商家從容配送,有計劃地以銷定產,防治更多的成本擱置和浪費。但預售產品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就盡顯“霸王條款”嘴臉,從長遠來看就會破壞電商誠信,等于是在自砸招牌。
網絡預售模式運行得好就是一種雙贏的模式,這種模式可以讓消費者從容購物,也可以讓商家從容配送,有計劃地以銷定產,防治更多的成本擱置和浪費。但預售產品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就盡顯“霸王條款”嘴臉,從長遠來看就會破壞電商誠信,等于是在自砸招牌。
商家的預售不退貨支撐理由無非是引入了一個“定金”招數,好像理由很充分,也很“合法”,但實質上是在給消費者布下迷魂陷阱。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
定金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主合同一般以書面為準)。 定金“是規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種擔保形式;買方違約則定金將賣方沒收,但前提是貨真價實合意。賣方違約則必須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
從實際情形來看,網店的合同只是一個簡單的格式協議,對一些不能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沒有進行一對一的勾連確認,甚至在消費者模糊認同下的一種簡單協議。一些售貨質量本身不過關或與消費者大小尺寸等不相符,這種沒有質量保障的情況實屬售方違約,因此不但應退貨,還應雙倍返還定金。
對于預售商品不分情況,一概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是明顯的霸王條款。《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商家對無理由退貨的事項應該讓消費者確認后才能生效。
新消法也明確規定,只有不適宜二次銷售或性質不適合退貨的商品才不屬于無理由退貨范疇,不屬于此范圍則必須可以退 貨,消費者應有知情權和選擇權。“一刀切”的做法,違反了《消法》規定應屬無效。
有賣家說預售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這是官方活動。尺寸可更換,但不能退貨和更換其他款。這明顯有違買賣公平原則,更是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行為。不能拿官方活動當“令箭”,也不能違背承諾“7天無理由退換貨”的消費者保障服務規則,用預售不退貨的霸王條款來強制消費者更是一種違法侵權的行為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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