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商業模式初期都有野蠻生長階段,微商不是“危商”,面膜不等于微商,沒必要妖魔化微商,不應動輒呼吁政府部門介入,要相信社交網絡一定會產生商業推動力,要相信消費者的理性,相信市場的力量,市場的無形之手為主,再加上法律和技術手段,終會優勝劣汰,終結暴利,去偽存真。
很多商業模式初期都有野蠻生長階段,微商不是“危商”,面膜不等于微商,沒必要妖魔化微商,不應動輒呼吁政府部門介入,要相信社交網絡一定會產生商業推動力,要相信消費者的理性,相信市場的力量,市場的無形之手為主,再加上法律和技術手段,終會優勝劣汰,終結暴利,去偽存真。
最近關于“微商亂象”的報道逐漸多了起來,大量媒體曝微商“瘋狂的面膜”:多雜牌,利潤達數十倍,消費者難以維權,銷售手段類似傳銷等等,媒體呼吁,實現“微商”規范有序而非野蠻生長,避免朋友圈成為三無產品、傳銷的“法外之地”,已成為擺在社會和有關部門面前的重要考題。
客觀說,微商亂象確實是存在的和熟悉的,很多人都可以感受到,早晨一打開朋友圈,就被各種“面膜”、“減肥秘方”的信息刷屏,讓人眼花繚亂,而微商經營背后存在多少多少暴利、運營手法多么粗鄙直接的段子,也在圈內暗暗流傳,那些或真或假的“小人物也能通過朋友圈快速致富”的故事,產生強大的示范效應,使更多的人投入進來,在搜索引擎上,“微商怎么做”、“微商怎么找客源”等關鍵字段成為熱門詞匯。
但是,盡管“亂象”是存在的,其嚴重程度到底如何卻需慎重考量。要知道,任何富有生命力的新生事物,在發展初期,都會有一段野蠻生長的經歷,當年的博客如此、淘寶如此、微博如此,現在的微商也是如此。在微商業者中,確實有一批人在利用先發優勢賺快錢,攫取暴利,但從其造成的后果看,應該還沒有沉重到必須“嚴打”的階段。至少從目前來說,可以給予微商更多的“觀察期”。
現在一說“亂象”,必提“監管”,但對微商這種新生事物來說,監管卻是個難題。按照傳統思維,要監管微商無非是兩條路,一是政府執法部門出手,二是給平臺施壓。但這兩條路對微商卻很可能難以奏效。執法部門出手當然可以打擊到不良微商,但其中卻有個執法成本的問題,面對螞蟻雄兵般的微商大軍,現有執法手段只能是掛一漏萬。有人建議對不法微商進行嚴打重罰,使之不敢違法,或者設立準可制度,提高進入門檻,但牛刀殺雞是否值當?司法資源畢竟有限,微商的危害真的到了必須嚴打重懲的地步?就因為有人在朋友圈賣了暴利的面膜?
對微信、微博平臺施壓,使其承擔起微商的監管責任或許是個不錯的辦法,但問題是這對微信微博的運營方來說很不公平,因為他們并非微商的“招租者”,甚至連微商的承載者都不是。所謂微商,是指在社交網絡中通過社交傳播進行產品展示與銷售的賣家,它們并沒有像淘寶店主一樣在微信上注冊開店,也不必須通過微信積累信用或者實現交易,說白了,微博微信只不過是微商的銷售渠道而已,它們也缺乏制約微商的有效手段。
難道微商就沒治了嗎?然而為什么一定要“治”它呢,這并非政府的義務,與其左右為難無處著手,或許現在對微商最好的態度,就是在密切關注與宏觀把控下任其自由成長,通過市場手段使之優勝劣汰。微商的社交屬性使它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信任之上,在初期,或許有一些不良微商會濫用好友之間的信任牟取暴利,把一塊錢成本的面膜賣到十塊錢,但長期下來,這種微商只能自絕后路,信任,是極易被消耗的,沒有人會傻到一直上當。而最終被留下的,是那些有信譽、有質量、有保障的優質微商,同時在這一過程中,也將形成微商的行業自律準則,最終使微商走向正循環。
當然,依靠市場也并非絕對的放任不管。對于那些通過微商銷售假冒偽劣,危害嚴重者--比如售賣加藥損及消費者健康等,必須及時予以打擊嚴懲,借以產生示范效應。而在法律之外,也應敦促微商涉及到的微信、微博平臺承擔應有的社會義務,開發技術手段屏蔽微商中的害群之馬。
對于微商這類新生事物,至少在早期,有關部門應該是支持、鼓勵多于壓制打擊。在微商起初的野蠻生產時期固然會滋生一些亂象,但長遠看微商還是有很多優點的,比如它可以解決底層個體的就業問題,減少交易成本,減低信息不對稱等,假以時日,微商很可能會成長為第二個當年的電商,繁榮社會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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